陕西天霖财税管理有限公司 -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需求快捷核名

5分钟内为你快速分配解决方案

上一张 下一张
您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税务资讯 >

纳税人销售旧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029-86691124 立即咨询

快速申请办理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发布时间:2020-11-23 热度: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关闭窗口
上一篇:纳税信用等级A级优势有哪些
下一篇:西安企业税务报道需要什么资料呢?
工商服务
外资企业注册
内资企业注册
分公司注册
代理记账
小规模企业记账
一般纳税人企业记账
企业年检
公司注销
资质代办
许可证办理
添加客服
天霖公众号

全国客服热线:

029-86691124

(服务时间:7X24小时 全年无休机模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