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02 热度:
问题1:超出“经营范围”能开发票吗?
答:当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开具发票时,不论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都应按实际业务情况开具发票。虽说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开具发票,但是也存在一定税务风险。由于在新系统开具发票时,必须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编码,在一次交易中,买方、卖方、交易品名、类型都体现得非常清楚、准确,所以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且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差较大时,存在引起税局关注的风险。
建议分两种情况处理:·
临时性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税目,自行开具发票。·
经常性业务:先到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相关税目,然后自行在开票系统查找、增加税目开具发票。
问题2:我们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收入25000元,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你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正确的方式是以开票总金额/1.03计算出不含税收入,再用不含税收入*0.03算出应缴纳增值税,填入申报表相应栏次享受免税。
问题3:研发设备、仪器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能否叠加享受呢?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且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当会计与税法折旧政策不同时,按照孰小原则选择折旧方法进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