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02 热度:
为了贯彻落实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陕政办发〔2020〕4号)文件精神,方便广大中小企业了解、办理相关业务,现就涉及税务部门主要支持措施网上办事指南说明如下:
(一)列入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一次性税前扣除,按月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 4份 | 无 |
2 | 《退(抵)税申请表》 | 4份 | 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
【办理地点】
(一)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二)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haanxi.chinatax.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sxsw/bsdt.portal?lmcode=001001022012008&citywd=34.216364&bl=16&sfzz=false&cityjd=108.937861&categoryId=7H88HZCDYD27S5P7RTCZWFHCG6QTPFBQ
【办理时限】
其他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029-12366
【办理流程】
(二)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办理材料】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办理地点】
1.(一)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二)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haanxi.chinatax.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sxsw/bsdt.portal?lmcode=001001022012008&citywd=34.216364&bl=16&sfzz=false&cityjd=108.937861&categoryId=7H88HZCDYD27S5P7RTCZWFHCG6QTPFBQ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9-12366
【办理流程】
(三)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可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经缴纳的可申请退税或抵缴下年度税款。
【享受主体】
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
【优惠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对于已经缴纳2020年车船税的车辆在下一年度应缴纳车船税中抵减。证明资料应载明医疗卫生机构或物流企业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车辆数量,每辆车的车牌号、车架号等信息。
【政策依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4号)
3.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0]2号)
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意见(陕税发[2020]12号)
【办理材料】
免征车船税: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退(抵)税: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退(抵)税申请表》 | 4份 | 原件 | |
2 | 车船税完税凭证 | 1份 | 原件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 缴款账户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1份 | 原件 |
【办理地点】
(一)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二)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haanxi.chinatax.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sxsw/bsdt.portal?lmcode=001001022012008&citywd=34.216364&bl=16&sfzz=false&cityjd=108.937861&categoryId=7H88HZCDYD27S5P7RTCZWFHCG6QTPFBQ
【办理时限】
20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029-12366
【办理流程】
(四)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4号)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意见(陕税发[2020]12号)
【办理材料】
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相关资料:证明缴费人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的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一)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二)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haanxi.chinatax.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sxsw/bsdt.portal?lmcode=001001022012008&citywd=34.216364&bl=16&sfzz=false&cityjd=108.937861&categoryId=7H88HZCDYD27S5P7RTCZWFHCG6QTPFBQ
【办理时限】
20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029-12366
【办理流程】
(五)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困难减免。
【享受主体】
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困难减免。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4号)
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意见(陕税发[2020]12号)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1份。
1.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2.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一)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二)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haanxi.chinatax.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sxsw/bsdt.portal?lmcode=001001022012008&citywd=34.216364&bl=16&sfzz=false&cityjd=108.937861&categoryId=7H88HZCDYD27S5P7RTCZWFHCG6QTPFBQ
【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结时限由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确定。
【联系电话】
029-12366
【办理流程】
(六)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享受主体】
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优惠内容】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3.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4号)
4.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意见(陕税发[2020]12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份 | 原件 | |
2 |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需盖公章 |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原件 | |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1.(一)现场办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二)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2.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代办转办。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haanxi.chinatax.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sxsw/bsdt.portal?lmcode=001001022012008&citywd=34.216364&bl=16&sfzz=false&cityjd=108.937861&categoryId=7H88HZCDYD27S5P7RTCZWFHCG6QTPFBQ
【办理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29-12366
【办理流程】
(七)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投诉窗口,收集汇总企业反映问题,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网站信箱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微企业诉求。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司法部门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享受主体】
各类纳税人
【申请条件】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进行受理、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点此查看原文)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纳税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以下内容: (1)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2)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 1份 | 无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实名投诉纳税人 | 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 1份 | 无 |
【办理地点】
(一)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二)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信函等渠道办理。
【办理机构】
各级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haanxi.chinatax.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sxsw/bsdt.portal?lmcode=001001022012008&citywd=34.216364&bl=16&sfzz=false&cityjd=108.937861&categoryId=7H88HZCDYD27S5P7RTCZWFHCG6QTPFBQ
【办理时限】
1.属于下列情形的,即时办结:
(1)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
(2)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一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
2.属于下列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1)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2)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
(3)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
(4)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
3.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同时向转办部门进行说明并向投诉人做好解释。
【联系电话】
029-12366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