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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后公司的类型视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哪种类型公司的条件,由分立后公司的股东决定,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第3条明确,支持公司自主选择重组公司类型。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西安工商注册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
公司因采取新设方式分立的本公司需要解散,但这种解散与公司因终止而解散是有重大区别的。虽然都是解散,都需注销公司的法人资格,但因分立而解散者无须进行清算程序,无须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分立的债权、债务有法定的承继者,可以延续履行下去;而因西安工商注册公司终止而清算的,因其债权、债务没有后继者,必须依法进行清结,了结债权、债务。
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虽然股东并不能从西安工商注册公司抽回出资,公司的责任财产也不会减少,但是如司在分立过程中减少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有亏损尚未弥卒卜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公司弥补责任资产的责任减轻,这与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