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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整个流程

发布时间 · 2021-02-01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注销的须进行清算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所需材料如下: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2、清算小组报告书(内容包括清理债务完结证明和资产处理情况,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3、接受资产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5.销毁印章、上交财务凭证;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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