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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的税务处理10问10答

发布时间 · 2022-02-07

问题 1请问合伙企业2020年9月成立,自然人股东的经营所得的个税税率认定是从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的经营年度累计所得计算缴纳,还是以2020、2021两个自然年度分开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而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如您所述,既然2020年9月成立,则2020年9月至12月为一个纳税年度,2021年1月至12月为一个纳税年度。


问题 2企业处于盈利状态,如果变更法人,怎么避免法人缴纳个税?


一、法人即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二、如果只是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不直接导致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如果变更股东,即股权转让。


(一)打个比方,张三投资100万,经营三年,赚了500万;然后他和税务机关说,要100万元转移给李四。他为什么不要那500万元呢?那不是给李四干了三年吗?这个疑问,他自己也无法向自己交待,何况对于税务机关。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


(二)当然,也有一些情形,是可以平价,乃至低价转移;比如上述情形,李四是张三的外孙。那税法就允许(税法也是讲理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问题 3用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过两年把股权平价转让给自己的父亲,可以免个税吗?


上述业务,本身涉及两个环节。


一、用知识产权投资入股


这属于视同销售,或者直接就是“销售”,对价即为“股权”。这个环节是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即股权公允价值)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百分之二十。


二、股权平价转让给自己的父亲


这个环节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问题 4我单位有字画,玉器,工艺品(已入固定资产)现在要以分红的形式给股东,如何分比较合理,涉及个税吗?


这儿同时涉及两项业务。


一、上述非货币资产,无论何种形式到了股东之手,shou先,这是您单位在视同销售这些资产。这就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二、既然属于分红,若为自然人股东,则需要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需要强调一下的是,既然分的是非货币资产,当然无计类似于撕下字画一角或者砸下玉器一块来,拿到税务局缴税。那么怎么办呢?比如上述资产价值8万,那就再加上2万货币资产;相当于分红10万,扣税2万,拿这2万货币资产去缴税。


问题 5一般纳税人,现公司只有法定代表人,无其他员工,且不发放工资,需要给法定代表人零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只要符合单位员工(即“全员”,无论是否发工资)、单位支付款项(即“全额”,无论是否员工)二者之一,即负有扣缴、申报义务。


问题 6请问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将生产经营所得分配给合伙人(自然人),个人所得税是按照财税〔2018〕98号附件二缴纳吗?如果合伙企业收到地方财政返还,这部分再分配给个人,还需要缴纳个税吗?


财税〔2018〕98号是一个过渡文件,并不是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具体计算时,按财税〔2000〕91号规定的方法计算出所得额,然后“先分后税”,按自然人“分配”的所得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自然人没有综合所得,则可在计算时,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否则,不能减除,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不让个人重复减除费用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


财政返还部分如何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没有直接的文件规定。一般认为,这属于个人受赠的收入,目前没有征税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问题 7我们公司已经经历了几轮融资,所以积累了将近5000万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我们现在想用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个人股东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法人股东涉税吗?

一、法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需要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关于自然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严格按照这个文件表述来看,只有“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才不用纳税。


但是个人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那么,即使不是上市公司,资本溢价原本也是股东出资,根本不符合“股息红利”本身定义,原本就不在“利息股息红利”征税范围。(法律规定,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也不能对上位法扩大解释。)


问题 8公司员工境外出差补助需要缴纳个税吗?


不需要,境内外出差补助都是按下列规定执行。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问题 9员工在上家公司是非居民申报个税,在下一家公司可以选居民申报个税吗?


居民与非居民的身份认定应当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在上家公司是非居民,代表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该员工在下一家公司任职受雇,如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则是居民个人,不受在上家公司是否是非居民个人的影响。


问题 102022年开始外籍人士不再享受子女教育费等补贴,如果得到总部批准,重签合同,对在国内的子女教育费按实报实销方式给予报销,这样可以吗?


根据原有的外籍人员免税津补贴的相关规定,非现金形式的子女教育费(包括直接支付给学校以及实报实销的形式)是免个税的。2022年起,这项免税政策取消后,若外籍人员仍旧取得相关补贴,则应当与其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税。


另外,根据财税2018年164号文件,外籍人员在符合居民条件的情况下,可适用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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